一、海域使用金統一按照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計征。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和海域租金。
(一)海域出讓金是指國家將海域使用權在一定時限內有償出讓給海域使用人時,按照規定向海域使用人收取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海域使用期滿后,海域使用人經批準續期使用而繳納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也屬海域使用金。
(二) 海域轉讓金,按海域使用權轉讓交易取得的增值額40%計征。
(三) 海域租金,按其租金收入的20%計征。
二、海域使用金國家未制定的我省分別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農業填海造地用海
填海造地用于農業耕種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的3%一次性計征,所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在上繳中央財政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經批準后由各級財政全額返還項目業主;填海后改變農業耕種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補交海域使用金。
(二)鹽業用海
潮間帶納潮制鹽用海,按占用潮間帶面積,每年每畝1元計征。
(三)養殖用海
1.已建池塘(包括圍海)、灘涂海水養殖和淺海筏式養殖(含區間距),每年每畝20元計征。
2.淺海底播養殖,按每年每畝30—50元計征;部分條件優越的海域,每年每畝最高不得超過100元計征。
3.海上網箱養殖,按實際占用水面,每年每畝100-200元計征。港灣外新發展的網箱養殖,五年內免征海域使用金。
4.新增圍海用于養殖的,每年每畝按100元計征。
三、省政府公布的省重點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外,上繳地方財政的海域使用金減征30%。
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