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占用林地補償:
1、林地補償費:
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
征用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補償;
3、征用林地安置補助費:
征用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助;
4、林木補償費:
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其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二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成熟林按其商材積產值的百分之三十補償;
(2)竹林按產值的二倍補償;
(3)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七倍補償。但果樹未產果的,按工本費的二倍補償;已產果的,應當根據果樹的生長周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4)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四至七倍補償;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違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
5、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征用前三年(果樹、經濟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所在市、縣物價管理部門公布或者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
二、征占用林地費用
1、森林植被恢復費
單位:元/平方米
各地類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標準 | |||
地 類 | 城市規劃區 | 非城市規劃區 | |
防護林林地 | 國家級 | 20 | 10 |
省級以下 | 16 | 8 | |
特用林林地 | 國家級 | 20 | 10 |
省級以下 | 16 | 8 | |
用材林林地 |
| 12 | 6 |
竹林林地 |
| 12 | 6 |
經濟林林地 |
| 12 | 6 |
薪炭林林地 |
| 12 | 6 |
苗圃地 | 12 | 6 | |
疏林地 | 6 | 3 | |
灌木林地 | 6 | 3 | |
未成林造林地 | 8 | 4 | |
無林地 | 4 | 2 | |
| | | |
2、森林資源補償費(重點生態區位林地)
對使用重點生態區位商品林、省級生態公益林、國家級生態公益林林地的,分別按照每平方米30元、60元、90元的標準收取森林資源補償費(2013-2015年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減半征收,所收資金用于高速公路兩側紅線內造林綠化)。
三、法律依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林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