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寧德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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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以下簡稱平價商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閩委發〔2016〕8號)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7〕142號)、《福建省“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實施細則及分工方案》(閩商務市場〔2017〕55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修訂出臺我市平價商店管理實施細則,以便依法依規地推進平價商店建設,進一步規范平價商店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平價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時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對穩定、較低的價格銷售農副產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導和促進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各類商業載體。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進行平價商店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寧德市價格主管部門指導推進全市平價商店建設工作,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平價商店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等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四條 平價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設立:
?。ㄒ唬┰诔性O立平價銷售區(柜);
?。ǘ┯杉Z食經營企業、商業零售企業、農副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設立平價商店;
?。ㄈ?以產銷對接模式進行聯合經營。
可以選擇以上任何一種方式設立平價商店,也可以根據實際采用其他方式設立平價商店。
第五條 綜合考慮當地人口密度、農副產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況等因素,在城鎮大中型社區或交通相對便利、中低收入群體相對集中的城區做好平價商店的規劃布點,進行動態管理,各縣(市、區)平價商店建設數量要按照統計部門“城市建成區面積”6平方公里內、“城鎮常住人口”每5萬人口里應有1個以上固定平價商店。福安市、福鼎市應當至少完成建設5個平價商店。數量達標區域要保持存量,對協議期滿或其他原因導致平價商店數量減少的,要及時增補。在此基礎上向小型社區和鄉鎮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蓋的平價商店網絡。
第六條 設立平價商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诒臼行姓^域內登記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ǘ┯邢鄬Κ毩⑶揖邆湟欢ㄒ幠5慕洜I場所;
?。ㄈ┚邆潆娮咏Y算系統;
?。ㄋ模┳栽赴凑照囊蟪袚€價惠民義務。
第七條 平價商店的設立可以采取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程序確定。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書、開戶許可證、穩價惠民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協議,授予“政府定點平價商店”牌匾,并通過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平價商店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八條 平價商店牌匾由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監制,規格統一,尺寸按大型超市門店和小型菜店分為80cm*60cm和55cm*35cm兩種規格,牌匾中央為紅色漢儀長美黑簡體“政府定點平價商店”(大匾字號440,小匾字號同比例縮小,下同),牌匾落款為黑色加粗華文中宋體“ⅩⅩⅩⅩⅩ(主管部門)頒發”(大匾字號133)、“ⅩⅩⅩⅩ年Ⅹ月”(大匾字號100)。
第九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糧、油、菜、魚、肉、禽、蛋、奶、水果等基本食品中選擇經營平價品種。超市銷售的品種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0種,其中蔬菜類原則上不得少于5種。其他經營單一的小型菜店平價品種原則上不得少于5種。平價商品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均價。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條 當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或遇重大節日、重要時段、極端天氣、自然災害或根據市場形勢判斷可能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原則上應啟動全部平價商店,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啟動平價商品穩價銷售方案,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將啟動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判斷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可參考以下因素,各縣(市、區)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門檻更低的啟動條件;有條件的還可開展常態化的平價銷售:
?。ㄒ唬┚用裣M價格總水平月同比漲幅達到或者超過政府年度控價目標;
?。ǘ┦称穬r格月同比漲幅超過6%;
?。ㄈ┴i肉價格月環比漲幅超過5%且豬糧比達到或超過9:1;
?。ㄋ模┦卟祟惼骄鶅r格旬環比漲幅超過15%,恢復性上漲的除外。
蔬菜類價格以平價商店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測數據為準;豬糧比值以“福建省物價局門戶網站”每周公布的各設區市平均生豬出場價格和養殖場玉米購進價格進行測算;其他價格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未編制統計數據的縣可以參照所在設區市的統計數據。
第十一條 平價商品穩價銷售方案原則上包括實行平價銷售商品的供應品種和品質、協議價格、供應數量、執行期限、政府補貼金額或幅度等內容,其中平價蔬菜、水果類銷售價格應當低于當地同類市場均價15%以上,糧、油、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價格應當低于當地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
第十二條 市場均價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采集。
第十三條 當平價商店所在市、縣(市、區)市場價格回落到本實施細則第十條所規定的啟動條件以外并平穩運行超過一周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執行平價商品穩價銷售方案,同時將情況報告同級政府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在價格平穩時期,鼓勵平價商店經營者按照自愿原則以不高于市場平均價格銷售平價商品,引導市場價格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當農副產品市場出現嚴重供大于求、價格大幅度下跌時,鼓勵平價商店經營者以不低于生產成本的價格收購農副產品。
第十六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應依法誠信經營,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栏衤男泻贤s定的保障供應和協議價格義務;
?。ǘ┐_保所經營平價商品質量符合國家、省和當地質量安全標準;
?。ㄈ┌匆幎ㄔ谛涯课恢迷O立公示欄,公示當天平價商品品種、政府補貼幅度或補貼金額、實際銷售價格,12358價格舉報電話、商店服務電話等;
?。ㄋ模┌匆幎ㄊ褂锰刂菩涯康臉俗R牌和標價簽;
?。ㄎ澹┌匆幎ㄓ猛臼褂谜a貼資金;
?。┙⒔∪珒炔績r格管理制度,配備物價員,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價格監測和市場預警等工作;
?。ㄆ撸┌匆幎ㄏ虍數貎r格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
?。ò耍┢絻r商品的經營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不應當將特價處理的不合格品數量記入平價商品銷售數量;
?。ň牛┢絻r商品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ㄊ┊數貎r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引導與扶持
第十七條 平價商店建設扶持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平價商店建設扶持所需經費中,屬于開辦費補貼、租金補貼、以獎代補等可預先測算的補助經費,要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序時撥補;啟動平價銷售差價補貼等難以提前測算的補助經費,也要以其他方式妥善解決、及時撥補到位。
第十八條 各相關政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清理規范平價商店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收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梢酝ㄟ^新聞媒體,價格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平臺等推介宣傳,及時公布平價商店名稱、地址、經營品種、價格信息、啟動時間等信息,提高平價商店的知曉率,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平等地參與平價商店建設。鼓勵平價商店與農產品流通企業、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生產基地對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同時,加大各項扶持政策力度,優先提供政府輪儲投放的低價主副食品。參加蔬菜、生豬等主要農產品政策性保險的生產者優先列為平價商店采購對象。
第十九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承租或自有(無貸款)經營場所的,可以給予適當的租金補貼或開辦費補貼;貸款自購經營場所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貸款貼息。
第二十條 平價商店經營者因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等穩價控價政策措施而產生的正當損失,應當按照“先控后補”的原則給予適當補貼;鼓勵平價商店采取送貨下鄉、送貨上門等形式,保障價格異常波動或供應短缺地區的農副產品供應。
第五章 考核與監管
第二十一條 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對平價商店進行巡視考核,考核情況建立檔案,作為獎懲依據。要采取現代管理手段,提高監管工作水平。在建立健全平價商品銷售臺賬制度的基礎上,完善差價測算辦法,也可聘請第三方進行核算,切實防范管理漏洞,用好扶持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能和安全性;要進一步推廣互聯網技術,提升管理的系統性,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二條 協議期內,對考核合格的平價商店,可以繼續履行平價商店經營協議;對穩價惠民貢獻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對不符合要求的平價商店,要進行批評糾正,督促限期整改;不履行合同約定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價商店資格,停止執行各項扶持政策,按有關規定追回被騙取的補助資金,進行通報批評,摘牌取締等措施,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將不良(警示)信息通過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予以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協議期限屆滿,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重新確定平價商店經營者并簽訂協議。
第二十三條 市級平價商店建設主管部門每年4月前應當對上年度各縣(市、區)平價商店工作效果進行評估,及時通報平價商店建立、啟動運營、財政撥付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更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均價是指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監測的同類商品市場平均價格。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寧德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德市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20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