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寧德市質量獎管理規定》經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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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質量獎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踐行落實習總書記提出的“三個轉變”重要指示,鼓勵和引導全市上下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全面深化供給側機構性改革,加速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加快推進質量強市建設,不斷提升“寧德制造”核心競爭力,更大力度推動我市邁入高質量發展新時代。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寧德市人民政府設立寧德市質量獎,由市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寧德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于領先地位,對寧德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寧德市質量獎是市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獎項。
第三條 寧德市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由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嚴格申報、評審和授獎程序,結合市場評價、專家評審等方式,好中選優,評定獎項。
第四條 寧德市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個。已獲寧德市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四年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寧德市人民政府設立寧德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委)。市質評委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副主任)、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經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成員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經信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提出,上報寧德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質評委負責研究、確定寧德市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法、程序、步驟和有關重要事項,審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六條 市質評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評辦),掛靠在寧德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寧德市質量獎的組織實施工作。市質評辦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鶕疽幎ㄖ朴啠ㄐ抻啠幍率匈|量獎評審細則,細化評審工作。
?。ǘ┲朴啠ㄐ抻啠┰u審人員的管理規定,組建評審專家庫, 并進行選拔、培訓、考核。
?。ㄈ┙M織寧德市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ㄋ模┲贫ǎㄐ抻啠幍率匈|量獎標志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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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質評辦下設材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組成員由有關評審專家組成,評審專家從市政府、職能部門、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中介機構有關專家中產生。監督檢查組由相關部門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負責對整個評審過程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八條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依據評審標準,在自我評價基礎上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趯幍率行姓^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五年以上,擁有自主品牌。
?。ǘ嵤┳吭娇冃з|量管理經營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先進,已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質量管理工作成績顯著,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ㄈ┡μ嵘灾髌放频目萍己亢蛧H競爭力,加強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自主品牌建設,其主導產品和服務嚴于國家(行業)標準要求。
?。ㄋ模┚哂薪艹龅慕洜I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依法納稅,三年內無達到涉稅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或達到《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所稱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標準的違法行為發生。
?。ㄎ澹┚哂辛己玫恼\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得縣(市、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市質量獎:
?。ㄒ唬┎环蠂耶a業導向、環保、安全生產、能源、質量安全等政策要求的。
?。ǘ﹪乙幎☉〉孟嚓P證照而未取得的。
?。ㄈ┙暧兄卮筚|量、安全生產、環保、特種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的質量安全投訴的。
?。ㄋ模┙陣?、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ㄎ澹┯衅渌鼑乐剡`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寧德市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十三條 寧德市質量獎評審注重企業或組織的社會責任、戰略策劃與實施、顧客和市場、資源和過程管理、售后服務等方面的全過程控制,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持續改進和創新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
第五章 申報、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凡符合寧德市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填寫《寧德市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并報送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當地經信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無異議后簽署資格審查意見,并將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聯合報送市質評辦。
市質評辦將申報材料匯總后,書面征求市統計、環保、國稅、地稅、安監、食藥監、檢驗檢疫等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市質評辦。
市質評辦組織材料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所有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出具評審報告,并提出可否進行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的建議。
第十六條 市質評辦通過報刊或者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經濟指標,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市質評辦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社會滿意度測評,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八條 市質評辦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主要經濟指標公示結果、社會滿意度測評結果和材料評審結果進行集體審議,社會滿意度測評得分和材料評審得分按1:9計算得分,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參加審議人員由市質評辦成員組成。在寧德市質量獎評選的一個周期內曾參與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選并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直接獲得進入市質量獎現場評審資格。
第十九條 市質評辦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現場評審標準要求,對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出具現場評審報告?,F場評審組一般由三至五專家組成。
第二十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對現場評審組評審指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并落實整改,向市質評辦提交改進報告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組按照20%左右的比例對經過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監督抽查,向市質評辦提交監督抽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質評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整改報告、監督抽查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材料評審得分和現場評審得分按2:8計算專家評審得分。直接獲得現場評審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的現場評審得分即為專家評審得分。按專家評審得分排名,提出擬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并將申報的全部材料、擬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報送市質評委。
第二十三條 市質評委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對建議擬獎企業或組織的全部材料進行評議,對進入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的高層(管理者代表)進行高層答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評審最終得分由專家評審得分與質評委投票數得分相加。質評委每一投票數得1分。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需五分之四以上質評委委員參加會議,且參加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
按評審最終得分排名,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評審最終得分低于350分不得獎。若出現最終得分分值相同的情況,由質評委主任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質評辦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并報送市質評委再次審議。再次審議不通過的,不得列入建議名單;再次審議獲得通過的,與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并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研究批準寧德市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并頒獎。
第二十六條 授予獲獎企業或組織寧德市質量獎獎牌、證書,并獎勵每個獲市質量獎企業或組織50萬元,向社會公布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再次申請并獲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再次享受獎勵。
第二十七條 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同一家企業或組織當年同時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福建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寧德市質量獎中兩項以上獎勵的,遵循從優且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僅獎勵一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結合實際,制定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自身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二十九條 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寧德市質量獎標志,不得擅自制作寧德市質量獎證書和獎牌。偽造或冒用寧德市質量獎稱號和標志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其廣告、產品外包裝上進行宣傳,展示寧德市質量獎標志,并注明獲獎年度。被撤銷寧德市質量獎稱號企業或組織,自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寧德市質量獎稱號和標志。
第三十一條 申請寧德市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寧德市質量獎的,由市質評辦報市質評委會同意后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寧德市質量獎稱號,追回獎金,并向社會公告。同時,永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三十二條 獲得寧德市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環保事故和稅收違法案件的,應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市質量獎標志和稱號,自發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
第三十三條 參與寧德市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它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寧德市質量獎評選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評獎工作收取費用。
第七章 經驗分享與推廣
第三十五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并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的新方法、新經驗,促進我市廣大企業或組織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管理經驗。引導更多的企業或組織持續改進,追求卓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寧德市質量獎所需的獎勵、評審和辦公等相關經費從市財政列支。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寧德市質量獎管理規定》(寧政文〔2011〕254號)同時廢止。解釋權歸寧德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